(2017)豫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庆庆、赵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庆庆,赵媛,张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庆庆,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媛,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俪宝,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朱庆庆、赵媛因与被申请人张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庆庆、赵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