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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刚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32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刚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刚成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刚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刚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500元、执行费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