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庆上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广东省佛冈县(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2011年3月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曾庆上在其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停车场值班室二楼阁楼内,容留范某通过自制“水烟斗”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曾庆上在其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停车场值班室二楼阁楼内,容留范某通过自制“水烟斗”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曾庆上在其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停车场值班室二楼阁楼内,容留范某、曾某通过自制“水烟斗”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20时许,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将吸食毒品的曾庆上、范某、曾某抓获,并现场起获自制“水烟斗”一个、被告人曾庆上和范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四包等物。经鉴定,从被告人曾庆上持有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5克;从范某持有的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庆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扣押的自制“水烟斗”、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曾某、伍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庆上的供述;5.现场勘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庆上曾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庆上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庆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起获扣押的吸毒工具和毒品甲基苯丙胺(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