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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芜市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孙家德,俞振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98号之二申请人:莱芜市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泽亮,经理。被申请人: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南路788号。法定代表人:俞振梅,经理。被申请人:孙家德,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俞振梅,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系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莱芜市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孙家德、俞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王泽亮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账号:20000317831910300000018)银行存款8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家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账号:13×××88)银行存款1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孙家德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滁州北门分理处(账号:62×××79)银行存款20000元;四、冻结被申请人俞振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滁州南湖支行(账号:62×××11)银行存款2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凤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