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71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70614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法定代表人戚爱华。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00000078221,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法定代表人潘关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内的布匹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杭州岩吉纺织品有限公司内的布匹一批[内容详见天源评报字(2017)第00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