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旺生、曹玉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旺生,曹玉兰,戴文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曾旺生,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玉兰,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文仪,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旺生与被执行人曹玉兰、戴文仪追偿权纠纷【(2016)闽0821执25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戴文仪、曹玉兰所在长汀县汀州镇南寨二路12+4号房屋,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30409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执行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