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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德有与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德有,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66号申请人姜德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玫。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1号至附4号1层K008号商铺。负责人姜德有。申请人姜德有和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价值65517.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姜德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