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82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胡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