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鲁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鲁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engLin(蔺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风。上诉人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活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