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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闽0823执539号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经办人:丘其民审批人:江晓君·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被执行人: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立案、承办人员和执行暂存款帐户案号:(2017)闽0823执539号;立案时间:2017年04月06日。执行员:丘其民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蓝小张;联系电话:381****;邮编:364200。执行暂存款账户: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上杭县人民法院,账号:9090510010010000023191。二、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自行和解,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按规定查阅执行卷宗。2、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撤回执行申请,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申请恢复执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可以依法请求采取执行措施,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委托异地法院执行,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的状况或线索。3、被执行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接受送达和传唤,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可以依法请求保留自己及自己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须费用。三、妨害执行的责任和执行无效果的风险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2、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等多种因素。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实现自然资源借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四、执行人员廉政纪律1、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以下简称当事人);(2)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钱物或要求报销应由自己开支的费用;(3)严禁向当事人借用金钱、房屋及交通、通讯工具等;(4)严禁利用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5)严禁要求当事人为自己装修房屋;(6)严禁泄露执行工作秘密;(7)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出资的娱乐、旅游等活动;(8)严禁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业务;(9)严禁其他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2、当事人发现执行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可以随时向本院执行局局长投诉或举报,联系电话:0597-381****;也可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联系电话:0597-388****。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福建省上杭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闽0823执539号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的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任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联系电话:381****经办人:丘其民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2017)闽0823执539号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将你(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你(单位)的征信记录,银行将根据你(单位)的信用状况,审慎发放各类信贷款项。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联系电话:381****经办人:丘其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闽0823执53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文件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受送达人陈世辉、傅先琼送达地址上杭县古田镇赤坑村下村路13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蓝小张送达人:丘其民、蓝小张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受 理 及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2017)闽0823执53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的陈世辉、傅先琼、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经办人:丘其民邮编:364200书记员:蓝小张联系电话:0597-381****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闽0823执53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文件执行告知书、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受送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送达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蓝小张送达人:丘其民、蓝小张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闽0823执53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文件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受送达人沈秀清送达地址上杭县第四中学宿舍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蓝小张送达人:丘其民、蓝小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