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昌海与罗丕学、田文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海,罗丕学,田文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382号原告:王昌海,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莉,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丕学,男,生于1959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田文军,男,生于195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海与被告罗丕学、田文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文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海撤回对被告田文军的起诉。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刁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