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柳江、娄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柳江,娄金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395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玉,系公司员工。被告:金柳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娄金娣,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柳江、娄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科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