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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柳江、娄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柳江,娄金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395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玉,系公司员工。被告:金柳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娄金娣,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柳江、娄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科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