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森等与盛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森,许瑞冬,盛玉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997号原告付森,男,60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许瑞冬,男,41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盛玉山,男,53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森、许瑞冬诉被告盛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森、许瑞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森、许瑞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森、许瑞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付森、许瑞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