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恢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423吴卫星与王希和、毛和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星,王希和,毛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2423号申请执行人吴卫星,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希和,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毛和琴,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吴卫星与王希和、毛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王希和结欠吴卫星借款双方一致同意以250000元结算,王希和于2012年5月10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12年8月10日前还款200000元,如王希和未能按上述协议按时还款,则吴卫星有权按借款300000元申请一并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由王希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毛和琴对王希和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1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卫星承担,如王希和未能按照协议按时还款,则本案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王希和承担。因王希和、毛和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卫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2012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希和、毛和琴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希和、毛和琴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希和名下有位于宜兴市湖父镇北街村煤场组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已拆迁;其有车牌号为苏B×××××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已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毛和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宜兴市湖父镇大东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王希和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希和、毛和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子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