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博强、王天娇等与贾碧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贾碧洋,王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民初597号原告:王博强(系受害人郑新月之夫),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紫塔乡东桑生村人,现住武邑县。原告:王天娇(系受害人郑新月之女),女,201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邑县紫塔乡东桑生村人,现住武邑县。原告:王天瑞(系受害人郑新月之子),男,201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紫塔乡东桑生村人,现住武邑县。原告王天娇、王天瑞法定代理人:王博强(系原告王天娇、王天瑞之父),上列原告。原告:郑国顺(系受害人郑新月之父),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原告:覃国英(系受害人郑新月之母),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碧洋,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告:王芬,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济协乡双凤村人,现住深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号。负责人:乔柯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珊,公司职员。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与被告贾碧洋、王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江志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及原告王博强、郑国顺,被告王芬,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碧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尸检费等共计869701.33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4日16时50分,被告贾碧洋驾驶川A×××××车沿深州市武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公里+840米处时,因强行超车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郑新月驾驶的冀T×××××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新月死亡及其乘车人原告王博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交警队认定,被告贾碧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新月及原告王博强不负事故责任。川A×××××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王芬,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作为受害人郑新月的亲属,事故给五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抢救医疗费893.13元、死亡赔偿金523040元(受害人郑新月一直在城镇居住,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丧葬费26204.5元(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265563.70元(参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7587元分段计算,被抚养人为受害人郑新月的子女及父母)、尸检费1000元、处理丧葬及事故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69701.33元。要求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不足和免赔部分由被告贾碧洋、王芬赔偿。事故后,被告贾碧洋为五原告垫付了30000元。被告王芬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贾碧洋驾驶的肇事车的车主是我。我和被告贾碧洋是亲戚关系,发生事故时,是他借用的我的车辆。我的车在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或不陪的部分应当由被告贾碧洋承担。事故后,被告贾碧洋为五原告垫付了30000元,要求五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赔款后予以返还。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贾碧洋驾驶的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在核对行车证与驾驶证合法的情况下,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贾碧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划分,以及川A×××××车的投保情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原告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死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报告、居住证明、武邑县住建局证明、衡水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还贷明细、物业费交纳证明、电费交纳明细、供暖收费单、工作证明及营业执照、尸检费票据、被告贾碧洋的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查知,受害人郑新月出生于1990年3月1日,其共有兄弟姊妹五人,五原告均系其近亲属。2017年3月14日16时50分,被告贾碧洋驾驶川A×××××车沿深州市武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公里+840米处时,因强行超车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郑新月驾驶的冀T×××××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新月死亡及其乘车人原告王博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交警队认定,被告贾碧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新月及原告王博强不负事故责任。川A×××××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王芬,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后,因抢救郑新月,原告支出医疗费893.13元。因事故,原告还支出尸检费1000元。受害人郑新月生前和其丈夫、子女自2013年3月一直居住在武邑县东风西路汇景丽城小区23号楼1单元602室。事故发生后,被告贾碧洋为五原告垫付费用30000元。另查明,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6152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7587元,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409元。本院认为,被告贾碧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郑新月及原告王博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故被告贾碧洋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郑新月及原告王博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中被告贾碧洋驾驶的车辆系借用的被告王芬的,被告王芬在此事故中又无过错,故被告王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王芬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贾碧洋承担,并由被告太平洋衡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贾碧洋已涉及刑事犯罪,故对原告所提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因受害人郑新月生前居住在武邑县县城,且已逾一年,故原告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五原告所提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均系事故所致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五原告所提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有误,应为被抚养人王天娇生活费81653.93元、被抚养人王天瑞生活费108034.43元、被抚养人郑国顺生活费39696.37元、被抚养人覃国英生活费39696.37元;五原告所提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数额计算有误,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人7天,为1504.65元。被告贾碧洋为五原告垫付的款项,五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赔款后,依法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893.13元,合计110893.1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682121.10元(含被抚养人原告王天娇生活费81653.93元、被抚养人原告王天瑞生活费108034.43元、被抚养人原告郑国顺生活费39696.37元、被抚养人原告覃国英生活费39696.37元)、丧葬费26204.50元、处理丧葬及事故事宜人员误工费1504.65元、尸检费1000元,合计710830.25元;共计820830.2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返还被告贾碧洋垫付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被告贾碧洋负担5897元,原告王博强、王天娇、王天瑞、郑国顺、覃国英负担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