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宇与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李宗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宗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贾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宗林,男,汉族,1970年7月2日生,住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本根,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宗林侵权责任纠纷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凌鸿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