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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柴隆藻与陈广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隆藻,陈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柴隆藻,女,1950年10月14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陈广珍,女,1955年1月18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柴隆藻与被执行人陈广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柴隆藻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广珍给付执行款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执行人陈广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巴山西路支行622188801001297XXXX的个人储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应当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广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巴山西路支行的622188801001297XXXX个人储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