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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燕芳与福安市时尚九度娱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芳,福安市时尚九度娱乐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701号原告:吴燕芳,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时尚九度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眉,经理。原告吴燕芳与被告福安市时尚九度娱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燕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燕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吴燕芳负担。审判员  张仲琅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