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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守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51号被执行人:李守立,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本院在执行李守立贪污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1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守立的银行存款11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