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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傲值与何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傲值,何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赵傲值,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何平安,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傲值与被执行人何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