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中江支行与李春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李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8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李雅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职工。被申请人:李春蓉,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4日,住中江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春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支行(帐号×××)存款9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春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支行(帐号×××)的存款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