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6)1196-2号邹加登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加登,刘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196-2号申请执行人邹加登,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祥成,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加登与被执行人刘祥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祥成应向申请执行人邹加登给付欠款3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587元,但被执行人刘祥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祥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邹加登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加登发现被执行人刘祥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