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臧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93号原告臧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