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顺泉与萧四清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泉,萧四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3民初460号原告:李顺泉,男,衡山县人。被告:萧四清,男,衡山县人。原告李顺泉与被告萧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顺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导致起诉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泉撤诉。审判员 宋德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建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