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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宗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宗泽,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2006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经过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宗泽在海口市××区前,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符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宗泽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符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净重0.1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宗泽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宗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宗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宗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宗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宗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毒品系违禁品,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程书���员陈家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