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玉梅与任志成、朱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梅,任志成,朱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3136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任志成,男,汉族,伊旗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朱海源,男,汉族,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任志成、朱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成、朱海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申请人宋玉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