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牛成起、王胜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成起,王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牛成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胜法,男,汉族,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牛成起与被执行人王胜法抢劫罪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