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原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原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杜汝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2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原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陈永喜。委托代理人唐耀君,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贵州华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70室。委托代理人杜汝新。一审被告杜汝新,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上述二一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桉浩、游争艳,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贵州华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杜汝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本案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三、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经审查,根据一审卷宗的证据材料显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原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现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引发的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在合同中,双方就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排除了诉讼管辖,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关于本案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