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玉贞、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贞,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贞,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城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