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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代银、何桂菊、向永志、李世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代银,何桂菊,向永志,李世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68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征,男,土家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代银,男,土家族。被告:何桂菊,女,汉族。被告:向永志,男,土家族。被告:李世池,男,土家族。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代银、何桂菊、向永志、李世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赵梓君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