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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母晓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母晓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825号原告:王玉梅,女,蒙古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母晓岚,女,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母晓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母晓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母晓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