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母晓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母晓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825号原告:王玉梅,女,蒙古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母晓岚,女,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母晓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母晓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母晓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