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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忠林申请许让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林,许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荣家坪社区二中路。被执行人许让波,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许让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许让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让波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