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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向财与姬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向财,姬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921号原告韩向财,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韩闯(原告长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姬钦起,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员工。原告韩向财与被告姬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向财委托代理人韩闯、被告姬钦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向财诉称,2016年11月2日17时,被告姬钦起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姬钦起因为自行勘察现场,觉得没有大碍,和有货物要运而驾驶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原告当时没有医疗经验,感觉无大碍就默许被告姬钦起离开,但离开现场后感觉身体不适加重,去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发现有内伤,即刻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在医疗终结后原告经过司法鉴定,并与被告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达成了协议,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被告姬钦起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被告姬钦起辩称,对原告所诉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范围、标准、项目、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公司同意在商业险项下内进行赔偿。原告应追加交强险承保公司。药费按照医保用药标准进行审核。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7时,被告姬钦起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事故认定,被告姬钦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在医疗终结后原告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期限90天。交强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完毕。被告所有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用药清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介绍信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四平市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姬钦起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因交强险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商业险承保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姬钦起作为肇事车辆司机,对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及范围外的原告损失负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韩向财的合理损失,结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及原告的诉请,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23728.88元,有正规医疗票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2、原告住院26天,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2600元;3、后续治疗费11000元,有鉴定意见佐证,予以确认;4、营养费,结合鉴定意见,营养费确认为100元/天×90天=9000元;5、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情况,酌情保护2000元。延期赔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向财医疗费1372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36328.88元。被告姬钦起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向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6328.88元;二、被告姬钦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向财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韩向财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姬钦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