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叶美容与蔡和平、郑晚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容,蔡和平,郑晚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649号原告:叶美容,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琅、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和平,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郑晚花,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莉,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容与被告蔡和平、郑晚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叶美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和平、郑晚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叶美容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美容撤回对蔡和平、郑晚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叶美容负担。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