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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靳晓娜与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晓娜,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3061号原告靳晓娜,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海燕,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100号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赵丁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靳晓娜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晓娜委托代理人靳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晓娜诉称,2014年10月份,我向被告��应电线材料,货款共计34165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欠据,欠据主要内容为:今欠到靳晓娜叁万肆仟壹佰陆拾伍元整,有被告公司公章及被告公司会计田桂梅签字。后经我多次索要货款,被告拒不支付。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416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靳晓娜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4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一份。3、被告公司工商查询信息复印件一份。4、照片两张。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原告靳晓娜向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供应电线材料,货款共计34165元。2014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单位或个人靳晓娜,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壹佰陆拾伍元整,¥34165,事由:襄汾理海家俱广场装修用电线材料款,2014年12月30日,被告公司加盖公章及财务主管田桂梅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货款。由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晓娜货款34165元,并负之利息,计息时间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鼎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爱菊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