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海霞与被告海力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敏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霞,海力,海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84号原告:海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系海霞丈夫),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荣,女。原告海霞与被告海力、海荣土地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海霞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