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泽容、蒋苛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容,蒋苛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978号申请执行人金泽容,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盐县,现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蒋苛城,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金泽容与被告蒋苛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蒋苛城归还给原告金泽容欠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9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