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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伊立与贺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伊立,贺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伊立,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2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0622XXXX。被执行人:贺卫东,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00619XXXX。本院在执行杨伊立与贺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贺卫东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街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YK199X-XXX,面积43.47平方米)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