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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与黄瑞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黄瑞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935号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于世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策先,经理。被告:黄瑞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瑞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