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与黄瑞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黄瑞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935号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于世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策先,经理。被告:黄瑞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瑞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沂南县美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