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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5430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洋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华泰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洋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华泰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绪广,骆加逢,李金国,骆加更,汤学飞,骆成满,汤方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4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州华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加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华泰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绪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绪广,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骆加逢,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骆加更,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汤学飞,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骆成满,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汤方实,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洋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华泰聚氨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绪广、骆加逢、李金国、骆加更、汤学飞、骆成满、汤方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国达成执行和解,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存续发展,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