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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超、林坤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超,林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超,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林坤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高超和被执行人林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坤强偿还高超借款68000元及利息款1360元和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判决指定的还款日止支付高超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一、二款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林坤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高超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坤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碧虾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