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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立伟与王子雨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立伟,王子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督39号申请人:孙立伟,男,1991年7月8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子雨,男,1992年6月21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孙立伟与被申请人王子雨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孙立伟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子雨下落不明,申请人孙立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人孙立伟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孙立伟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