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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霞、赵建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赵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3年3月27日,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赵建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成在银行的存款2173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建成相当于21736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建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