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凤媛与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媛,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2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凤媛,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克,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上诉人王凤媛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媛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00元减半收取即3051.00元由上诉人王凤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雅尔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