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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与王泽雨、朱成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王泽雨,朱成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民初4290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华翠小区南门对面(皇姑庄)。经营者:李建春,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王泽雨,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朱成芳,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与被告王泽雨、朱成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的经营者李建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泽雨、朱成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雨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汽车修理费942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提车保管费3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初,被告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故将被损坏的车辆运至原告修理厂修理。双方约定:“根据被告车辆的新旧程度,当时向被告预先报价若将车辆修理完毕需要9000余元,被告表示同意。后被告将车留在原告处,修理,待修理完毕后,由被告提车,并交纳修理费用。”按照约定,原告将受损车辆,修理完毕后,多次通知被告提车并交纳修理费用,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2张,证明:车辆受损情况。2、修理清单1张,证明:维修车辆的费用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被告朱成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成芳系奇瑞牌轿车的所有权人,李建春系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的经营者。2015年5月初,被告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将车辆运送至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将全车修理完毕后,被告提车并交纳修理费。”原告按照约定将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共计产生修理费9420元。后原告通知被告提车并交纳修理费,被告不予理睬。现该车辆留置在原告处。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与被告朱成芳口头建立的修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该修理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对车辆的修理,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全部的修理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94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提车保管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成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汽车修理费942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华翠汽车修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朱成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0一七年四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雷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