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7935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花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花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935号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0767A,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蔡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鲁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花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6603837J,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540号1幢181室。法定代表人:孙高继,执行董事。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花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花晨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花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人民陪审员  周文新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史福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