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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学球、刘建武与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球,刘建武,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邹学球,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建武,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1楼。法定代表人陆序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四楼。本院(2016)湘0104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800元;或扣留、提取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88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