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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建骋与罗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骋,罗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20号原告:杨建骋,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被告:罗向华,男,彝族,生于1973年12月18日,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骋诉被告罗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骋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骋撤回对被告罗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杨建骋负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绍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