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董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南宁市和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张学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龙、吕国玲,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玲,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超,男,200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文婷,女,200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现勇,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玲,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宁市和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林意航,职务: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广西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原审被告南宁市和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商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2300元,由董春玲、孟凡超、孟文婷、孟现勇、郭秀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