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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24号原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1**国道。法定代表人徐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珩 微信公众号“”